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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工伤赔偿外资企业推诿被仲裁

案件标题:派遣工工伤赔偿外资企业推诿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因工伤赔偿问题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操作设备时因机械故障被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事故后用工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张某某自行申请认定并提交医疗记录。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称应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过错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用工单位仅承担连带责任且存在未签合同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工伤认定书、住院病历、工资流水及第三方安全检测报告,公司仅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针对公司主张的未签合同问题,仲裁庭认定其未履行申报义务导致责任不清,但确认张某某未留存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影响部分诉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及部分误工费共计约3.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派遣单位承担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及第30条,用工单位应担责但不取代派遣单位法定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未履行工伤申报义务将承担不利后果,建议派遣工及时留存劳动关系证据。同时提示外资企业需注意用工合规,避免因制度差异产生法律风险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