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高管工伤赔偿金计算争议
案件标题:外资高管工伤赔偿金计算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工伤赔偿金计算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履职期间因设备故障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公司认为其为高管享受特殊待遇,应按非工伤标准支付补偿,但张某某主张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双方对赔偿基数、停工留薪期及伤残津贴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按工伤保险标准计算3.5万元赔偿,公司认为高管应适用特殊协议条款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赔偿金额应为约1.2万元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医疗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伤认定书,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针对赔偿基数,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高管薪酬结构,公司未能完整出示薪酬制度文件。庭审中,公司承认未及时申报工伤,但主张存在特殊约定。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认定赔偿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约3.5万元,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部分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分析启示:高管身份不影响工伤认定,企业应建立完备薪酬制度。未及时申报工伤可能导致赔偿基数认定困难,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员工应注意留存工资单等证据。本案中公司因未依法申报工伤承担主要责任,但特殊约定条款因缺乏明确证据未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