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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医疗补助索赔未超时效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工伤医疗补助索赔未超时效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工作中意外受伤,送医治疗花费约3.5万元。公司仅垫付部分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张某某于2024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因公司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医疗补助计算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承担全部医疗补助费用,公司辩称未签合同且已支付部分费用。双方对医疗费用总额及赔偿计算标准存在分歧,公司亦主张张某某未及时主张权利已超仲裁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及工伤认定材料,公司仅提交部分工资记录。员工提交了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及证人证言。仲裁委采纳医疗费用票据及工资单,认定公司应按工伤标准支付剩余医疗补助,但对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部分因时效问题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用约2.8万元,驳回双倍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工伤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需在一年内主张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工伤认定,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赔偿。员工应注意保存医疗票据及工资凭证,但需注意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未签合同情况下,医疗补助仍受法律保护,但其他诉求可能受限。建议企业完善用工手续,员工维权时注意时效与证据完整性。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