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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工伤医疗补助基数标准纠纷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工伤医疗补助基数标准纠纷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医疗补助赔偿标准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机器故障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公司虽为外资企业,但未按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工资基数标准计算医疗补助费用。张某某主张应依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而公司以实际发放工资较低为由拒绝按基数标准赔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医疗补助应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公司则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双方对基数标准适用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及工资发放凭证,发现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公司反驳称工资单系伪造。经调查,公司承认存在瞒报工资行为,但坚称未签订合同导致无法适用基数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应按工伤保险基数标准支付医疗补助,但因未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部分赔偿项目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工伤医疗补助应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但劳动者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分析启示:企业需依法缴纳社保并规范工资核算,员工应及时申请伤残鉴定并保留工资流水证据。未签订合同不影响工伤赔偿基数认定,但可能影响其他补偿项目主张时效。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