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工伤医疗补助赔偿基数争议
案件标题:民企工伤医疗补助赔偿基数争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医疗补助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5月工作中意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8天。公司未为张某某申报工伤,仅垫付部分医疗费。张某某出院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2024年8月,张某某要求公司按上年度社平工资标准支付医疗补助费约3.5万元,公司拒绝并主张应按实际收入计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医疗补助基数应参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司认为工伤认定未完成且未签合同导致工资标准无法认定,应按受伤时实际发放工资计算。双方对基数计算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公司仅提供3个月银行流水显示月均工资8000元。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及社保缴费证明,显示其实际月工资为12000元。公司未能证明工资标准异议,仲裁委采纳工资单作为主要证据,但指出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约3.5万元,其中2万元按上年度社平工资标准计算,剩余1.5万元因工伤认定时效问题需补充材料后另行主张。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医疗补助费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合同;第八十二条: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本案争议非此范畴。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申报,未签合同不影响医疗补助基数认定但可能影响其他赔偿项目。员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保存工资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部分诉求无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