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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工伤赔偿基数未全付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初创公司工伤赔偿基数未全付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工伤赔偿计算基数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搬运设备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仅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赔偿。张某某主张其月均工资为1.2万元,公司却以发放补贴为由按6000元基数计算,双方就赔偿基数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按实际工资基数全额赔偿,公司认为补贴收入不应计入工资基数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单、银行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作为证据。公司辩称补贴属于非固定收入,但未能提供工资构成说明。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张某某实际月均工资1.2万元基数补足工伤赔偿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本人工资全额支付工伤待遇;《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工资基数包含奖金、津贴等全部收入

分析启示:初创企业更需规范用工制度,员工应及时保留工资台账证据。工伤赔偿基数计算应以劳动合同约定及实际发放为准,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补贴等形式规避法定责任。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