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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公司拒提供工资证明工伤赔偿起纠纷

案件标题:初创公司拒提供工资证明工伤赔偿起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因工作疏忽导致手指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仅通过口头约定月薪8000元。张某某主张按实际收入主张工伤赔偿,公司则认为未签合同无法核实工资标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按实际工资计算伤残赔偿金,公司辩称未签订合同且无工资证明,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双方对工资基数存在根本分歧,公司拒绝提供财务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证明,公司以财务资料丢失为由拒绝提交。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工作情况,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仲裁委结合银行流水记录及行业薪资水平,推定其月工资为8000元,责令公司补充相关材料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提供工资证明,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伤残赔偿金,公司需支付医疗费3.5万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

分析启示:初创企业用工需规范签订合同并保存工资证明材料,员工应主动留存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仲裁委在证据缺失时可结合行业惯例合理推定工资标准,但赔偿金额可能低于实际诉求。企业未依法提供工资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建议建立完整的劳动用工档案。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