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初创公司拒付工伤器具费员工胜诉

初创公司拒付工伤器具费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初创公司拒付工伤器具费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计算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操作员,入职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年8月工作中操作设备不慎受伤,经诊断需长期使用医疗器具辅助康复。公司虽为张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拒绝支付器具费用,认为员工未签订合同导致无法认定工伤。张某某自行购买器具花费约3.5万元,认为该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器具费用属于工伤赔偿范畴,公司则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否认赔偿义务,双方对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记录、器具购买票据及公司考勤记录。公司质疑票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认定器具费用应予赔偿,同时参照第三十一条确定赔偿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工伤器具费用约3.5万元及部分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原待遇支付;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按月支付

分析启示: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