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需假肢公司拒赔遭仲裁
案件标题:员工工伤需假肢公司拒赔遭仲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假肢费用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同年6月在搬运设备时右手被机器夹伤,经工伤认定后评定为九级伤残。医嘱显示需安装假肢辅助生活,费用约3.5万元。公司以无相关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假肢费用,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费用过高,拒绝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工伤保险待遇方案,但只提供了一份未签章的制度文本。张某某提交了住院记录、残疾鉴定书及假肢供应商出具的费用明细,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实质异议。庭审中公司承认未缴纳工伤保险,但主张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支付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全部假肢费用3.5万元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伤需要安装假肢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且九级伤残应享受10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分析启示:初创公司应完善工伤保障制度,员工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保留医疗票据。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时,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