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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工伤医疗补助基数争议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工伤医疗补助基数争议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引发医疗补助金额计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因操作设备不当导致右手受伤,当即被送往本地医院救治。公司未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张某某自行申请后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治疗期间产生约3.5万元医疗费用,公司拒绝按实际工资计算医疗补助,主张应以社保缴费基数为准。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医疗补助应以实际收入计算,公司认为应依据社保缴费基数确定。双方对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及基数构成产生分歧,员工质疑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了工资明细、医疗记录及伤残鉴定报告,公司出示了员工入职时的薪资协议。庭审中,公司辩称张某某工资包含绩效部分未纳入基数,员工则主张绩效属于正常收入。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基数计算依据,最终采纳员工主张确认实际收入为计算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用约3.5万元,但对绩效部分是否应计入基数存在不同意见,要求公司按社保部门核定基数补充支付差额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工伤并准确核算赔偿基数,员工应注意保留完整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伤残等级认定后,赔偿标准应以实际收入为依据,绩效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