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基数争议员工成功维权
案件标题:工伤赔偿基数争议员工成功维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计算标准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程序员工作期间,因操作电脑导致视力损伤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主张按上年度社平工资基数计算赔偿,公司则以实际收入较低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要求以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工伤赔偿金,公司抗辩称未参保导致赔偿标准应按实际收入调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及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提交部分基础工资单。员工出示了医疗费用清单、工伤认定书及完整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收入远高于申报基数。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基数构成问题,仲裁庭采信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约3.5万元,包含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分析启示:初创企业应规范参保流程,员工需保留完整收入证明。工伤赔偿基数应以用人单位申报标准为准,未参保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