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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异议致赔偿计算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伤残等级异议致赔偿计算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计算产生争议,案件涉及伤残等级评定异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操作设备时受伤,经医院救治后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公司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应为十级伤残,双方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产生争议。张某某主张按照九级伤残标准计算赔偿,要求支付约3.5万元。公司辩称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赔偿标准适用错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公司质疑鉴定等级并要求按十级计算。双方对赔偿基数、停工留薪期及是否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调解时,公司拒绝提供重新鉴定申请及书面异议材料。员工提交了完整的医疗记录、工伤认定书及鉴定报告,公司仅以'鉴定程序不合规'为由抗辩。仲裁员现场核查证据后,确认鉴定程序合法且公司未提交有效反驳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伤残九级鉴定结论,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1.2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万元及部分经济补偿,合计约2.8万元。驳回员工主张的剩余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工伤职工依法享受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伤残等级认定。仲裁时效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算。

分析启示: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