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赔工伤费用员工诉请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赔工伤费用员工诉请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操作设备时因机械故障被压伤右手,经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约3.5万元。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后被确认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标准产生分歧,公司拒绝支付除医疗费外的其他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获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伤残等级评定程序存在瑕疵,拒绝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张某某提交了病历资料、医疗费用单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工资流水。公司对伤残等级评定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现场核查诊疗记录,确认治疗费用真实性,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第六十二条判定公司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3.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万元,合计19.3万元。公司需在15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医疗费用保障)、第六十二条(未参保单位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依法为员工参保工伤保险,避免承担高额赔偿。员工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留存完整证据链,对赔偿计算标准应提前了解。本案因公司未参保导致赔偿责任转移,但员工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仲裁委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