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伤残补助赔付不足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伤残补助赔付不足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同年6月在操作设备时意外受伤。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九级伤残。公司虽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仅按最低标准发放了3.5万元伤残补助,未核算其近三年平均工资。张某某主张应按实际工资计算赔偿,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伤残补助应按本人工资计算,公司则主张已履行法定赔偿义务,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无法核实工资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支付记录,但仅提交了基础社保缴纳证明。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月均收入。公司辩称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未提出有效证据。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证据,确认其工资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足伤残补助差额,按张某某实际工资核算后支付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九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报酬标准。
分析启示:工伤赔偿需及时主张权利,保存工资证据至关重要。外资企业应建立完善薪酬核算制度,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伤残补助计算应以实际工资为准,而非简单套用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