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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纠纷员工胜诉企业赔偿约3.5万元

案件标题:工伤护理费纠纷员工胜诉企业赔偿约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护理费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设备失误导致右手骨折,经工伤认定后需停工留薪期护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护理费,张某某主张3.5万元护理费用,公司辩称已安排内部人员照顾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工伤期间护理费应由公司承担,公司抗辩称护理费用未约定且已自行安排照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护理人员安排记录,但未找到相关证据。员工提交了住院病历、护理记录及医疗费发票,证明实际产生护理需求。公司承认未签订合同但质疑护理费标准合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停工留薪期护理费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护理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建立规范用工制度,工伤护理费属于法定强制支付项目。员工应留存医疗记录等证据证明护理必要性,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受损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