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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主张就业补助遭企业拒绝仲裁结果

案件标题:工伤员工主张就业补助遭企业拒绝仲裁结果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就业补助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24年8月在工作中操作设备不当导致右手受伤,经工伤认定为九级伤残。公司虽支付了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拒绝支付就业补助。张某某因伤残影响就业能力,至今未找到新工作,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就业补助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因工伤导致无法继续原岗位工作,应获得就业补助。公司辩称员工未提供离职证明且未证明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认为补助金计算标准不符合约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工伤认定书、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其伤后未再就业。公司质证认为员工收入减少系个人原因,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张某某劳动能力进行复核,确认其右手功能障碍影响就业。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约2.8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注意工伤赔偿的时效性,及时履行就业补助支付义务。劳动者应保留医疗记录、收入证明等关键证据,证明劳动能力受损与就业困难的直接关联。仲裁机构倾向于依据专业鉴定结果认定赔偿责任,企业应避免单方面否定员工主张而缺乏证据支持。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