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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工伤赔偿基数未全额被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工伤赔偿基数未全额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案由涉及工伤赔偿计算标准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7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失误导致右手受伤,经某市某区医院诊断为工伤九级。公司虽为张某某申报工伤,但仅以社保缴费基数作为计算依据,未提供实际工资流水。张某某主张其月均工资为约3.5万元,要求按全额基数计算赔偿,公司则称应依据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工伤赔偿基数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公司以社保缴费基数为由主张按最低标准执行。双方就工资基数认定及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同事证人证言证明实际收入。公司仅出示社保缴纳凭证,辩称已依法履行义务。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工资发放证据,但其未能提供,最终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张某某实际工资基数补足工伤赔偿差额,共计追加约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工伤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

分析启示: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