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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工伤赔偿基数未全额支付被仲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工伤赔偿基数未全额支付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工受伤,要求按实际工资基数计算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操作机器不慎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九级伤残。公司虽为工伤认定盖章,但仅按最低社保缴费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张某某主张其月均工资约3.5万元,要求按实际基数计算赔偿金额,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实际工资作为基数计算赔偿,公司坚持使用社保缴费基数。双方对工资收入真实性存在质疑,公司要求提供银行流水等佐证材料

仲裁过程: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交劳动合同、就医记录及第三方工资审计报告,主张基数应为实际收入。公司答辩称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员工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完整工资支付凭证,仲裁委要求其补充证据但未获有效回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向员工说明工伤待遇计算标准,裁决按张某某主张的实际工资基数重新核算赔偿金额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九级伤残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分析启示:员工需主动保存工资发放证据,企业应规范工伤待遇计算流程。工伤赔偿基数争议中,实际收入证明比社保缴费基数更具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未尽告知义务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