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赔偿基数未全额计算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工伤赔偿基数未全额计算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计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机器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九级伤残。公司主张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赔偿基数,但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月均工资为约3.5万元。双方就赔偿基数是否应按实际收入计算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实际工资作为基数全额赔偿,公司抗辩称无劳动合同且工资结构包含补贴,应按社保缴费基数认定。核心争议在于工伤赔偿计算标准的适用及证据效力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了工伤认定书、近三年银行工资流水及医疗费用单据,公司仅提供部分社保缴纳记录。仲裁员结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情况,认定工资流水可作为基数计算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实际收入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伤残津贴,总计约3.5万元,驳回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主张。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明确工伤赔偿基数应以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为准,且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知情权与证据留存义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注意工伤赔偿基数的计算标准,应依法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劳动者应主动留存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赔偿金额缩水。本案关键在于实际收入证明的充分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