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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工伤赔偿金额纠纷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工伤赔偿金额纠纷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案件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设备不当导致右手三指截肢。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仅支付了医疗费用约2万元。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要求公司按月工资标准支付17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公司主张已支付部分费用且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获得完整赔偿;公司辩称未签合同导致责任不清,且已支付医疗费无需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工资银行流水。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记录。仲裁过程中,公司未能证明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且对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公司未依法参保,裁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的待遇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员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保留工资证据。本案中公司因未提供有效抗辩证据导致败诉,提醒企业应依法为员工办理保险手续,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