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员工工伤赔偿计算纠纷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员工工伤赔偿计算纠纷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计算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张某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鉴定为九级伤残。公司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赔偿,双方就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产生分歧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公司抗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认为伤残等级判定有误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员工考勤记录及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公司仅提交部分考勤数据。员工出示医疗记录、工资单及伤残鉴定书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未能有效反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条例第35条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1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工伤并依法参保,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证明等关键证据。未签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认定,但可能影响其他赔偿项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