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工伤赔偿因工资证明不足部分胜诉
案件标题:张某某工伤赔偿因工资证明不足部分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中,因公司未提供工资证明引发赔偿计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失误导致手指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十级。公司拒绝支付赔偿,理由是无法提供工资证明。张某某主张月工资约3.5万元,但公司仅能提供部分考勤记录,双方就工资标准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按照3.5万元月工资计算赔偿,公司抗辩称无工资证明且未签劳动合同,主张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核心争议在于工资证明缺失时赔偿基数的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证明,其以员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资水平。公司承认考勤记录真实性,但否认工资数额。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社保机构工资基数备案材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约2.8万元,但因工资证明缺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伤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工资标准应明确约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庭可依职权调取证据
分析启示:员工应主动留存工资证明,企业需规范用工管理。工资缺失时可凭社保记录、银行流水等辅助证明,但需注意举证期限。仲裁委对关键证据的调取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