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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工伤员工索赔遭拒终胜诉

案件标题:未签合同工伤员工索赔遭拒终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计算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仅以打卡记录作为考勤依据。2024年5月,张某某在操作设备时意外受伤,经工伤认定为九级伤残。公司以无法核实其实际工资为由,拒绝按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赔偿,仅愿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以其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赔偿基数,公司则认为未签合同且未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双方对工资证明的效力和赔偿基数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一年的银行流水及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其实际月均工资约3.5万元。公司虽质疑流水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采纳银行流水作为关键证据,确认工资基数,并组织双方对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专业核算。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张某某实际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共计约12.8万元,驳回公司其他抗辩主张。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关于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银行流水等第三方记录可作为工资证明关键证据。工伤赔偿基数应以实际收入为准,企业须注意社保缴纳与工资核算的关联性。建议劳动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保存收入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