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举证器具清单 工伤赔偿部分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举证器具清单 工伤赔偿部分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计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操作设备时因工具故障受伤。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张某某自行收集事故现场器具清单等证据主张赔偿。因双方对伤残等级及赔偿标准分歧,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按器具清单计算误工费及医疗费,要求支付约3.5万元赔偿;公司认为清单无法证明工伤事实,且未按规定申报工伤应自行承担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调解时,公司对器具清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张某某提交的清单与医疗记录形成证据链,仲裁委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开展调查,确认部分赔偿项目合理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约2.1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0条及第33条,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时限申报工伤导致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职工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及误工费应获支持。
分析启示:工伤赔偿需注重证据链完整性,器具清单可作为辅助证据但需配合其他材料使用。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工伤,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赔偿责任。职工主张赔偿时应明确项目依据,避免诉求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