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工伤后因工资证明缺失索赔遭拒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工伤后因工资证明缺失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操作失误导致右手受伤。公司未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也未提供工资证明文件。张某某自行提供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主张按月均工资8000元计算伤残赔偿金,公司则以未签字确认为由拒绝认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工资证明缺失导致赔偿计算错误,要求按实际收入核算;公司辩称工资证明应由员工自行保管,且员工未提供完整证据链,主张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近三年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及医疗证明,公司仅提供部分代发工资截图。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完整工资证明,公司拒绝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质证,最终依据证据规则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银行流水及社保记录,认定月均工资为8000元,裁决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约3.5万元及滞纳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举证责任及伤残赔偿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国企应完善工资台账管理,员工需主动留存工资证明材料。仲裁委倾向采信第三方记录佐证收入,建议企业规范用工档案,避免因证据缺失引发赔付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