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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工伤赔偿因工资证明缺失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工伤赔偿因工资证明缺失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计算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期间,因设备故障导致右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医疗费用约2.8万元已由公司垫付。但公司拒绝支付后续赔偿,声称需提供工资证明核实基数。张某某仅能出示部分银行流水,公司则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工伤赔偿依法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则以工资证明缺失及劳动关系存疑为由拒绝赔付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台账未果,采信张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同事证言,确认其月均工资为8000元。公司辩称事故非工作原因导致,但未能举证证明。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分析启示:员工应留存工资支付凭证等间接证据,企业未依法提供工资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工伤认定后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