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索赔辅助器具费遭公司拒绝
案件标题:工伤员工索赔辅助器具费遭公司拒绝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于2024年5月因操作设备受伤导致右手永久性功能障碍。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需长期使用价值约3.5万元的辅助器具。公司认为费用过高且已为员工购买基础型器具,拒绝承担剩余费用。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全额承担辅助器具费用,公司则认为已履行赔偿义务且费用超出合理范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了医疗记录、费用清单及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公司出示了已购买基础型器具的发票。针对费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同类器具市场价依据,最终依据鉴定意见认定费用合理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剩余辅助器具费用约2.8万元,驳回全额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可以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其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循工伤赔偿标准,辅助器具费用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必要性证明和市场评估价为准。员工应注意保留完整证据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工伤处理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责任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