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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公司拒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案件标题:员工工伤公司拒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引发工伤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期间,因操作设备不当导致右手骨折。公司虽为上市公司,但未及时申报工伤,张某某自行申请认定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声称应由员工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张某某操作失误导致受伤,认为赔偿请求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员工考勤记录及保险缴纳凭证,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数据但未提交保险证明。员工出示了医院诊断证明、工伤认定书和工资流水,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公司对员工操作失误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约3.5万元,医疗费由社保基金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未提供误工证明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情况下需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员工需完善证据链,如未能提供误工证明,相关诉求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