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索赔辅助器具费遭拒仲裁结果
案件标题:工伤员工索赔辅助器具费遭拒仲裁结果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工伤需配置辅助器具,双方就费用承担及计算标准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操作设备时受伤,经诊断为左腿截肢。工伤认定书明确其伤情符合工伤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需配置假肢。张某某向公司申请支付假肢费用约3.5万元,公司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并主张费用过高要求按市场价协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全部辅助器具费用;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无法认定工伤,且费用需双方协商,拒绝承担全部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公司仅提交了部分考勤记录。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记录、工伤认定书及辅助器具配置发票,公司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费用不合理。仲裁委采纳医疗专家意见,确认假肢费用符合国家配置标准。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假肢购置费约3.5万元,但未承担后续维修费用。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情形下需全额承担辅助器具费用。员工需及时申请鉴定并保留费用凭证,仲裁委对必要合理费用予以支持,但对超出标准的项目可能不予认定。小微企业更需规范用工手续,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