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付工伤辅助器具费被仲裁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工伤辅助器具费被仲裁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因辅助器具费用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操作设备时因机械故障受伤,经诊断需长期使用矫形器。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某自行购买约3.5万元辅助器具后向公司主张赔偿,公司以费用过高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全额承担辅助器具费用,公司抗辩称未签劳动合同且费用超出合理范围,要求按最低标准赔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工伤认定书、医疗记录及辅助器具购买发票,公司质疑发票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器具必要性进行评估,确认其符合治疗需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辅助器具费用的70%即约2.45万元,剩余费用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导致工伤待遇无法落实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需注意工伤保险参保义务,员工主张辅助器具费用应保留正规票据并申请专业评估。仲裁委对费用合理性进行审查,建议企业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员工应合理计算赔偿项目避免过度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