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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后索要辅助器具费遭拒终获赔

案件标题:员工工伤后索要辅助器具费遭拒终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在民营企业工伤赔偿纠纷,核心涉及辅助器具费用合理性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同年8月因工作事故导致右手骨折。经工伤认定后,公司为张某某安排了工伤保险,但拒绝支付术后所需的辅助器具费用。张某某自行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假肢并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承担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辅助器具费用属于工伤待遇范畴,公司辩称已通过工伤保险足额赔付,且假肢价格虚高。双方对费用合理性及是否属于必要开支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康复建议、假肢发票及购买凭证。公司质疑发票真实性并申请价格鉴定。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确认假肢费用符合临床标准。公司随后补充提交了工伤保险赔付记录,但未能证明已覆盖全部辅助器具费用。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除支付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外,还需另行承担张某某辅助器具费用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鉴定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工伤职工应留存完整的医疗记录和辅助器具购置凭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企业需明确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避免因认知偏差导致额外赔偿责任。辅助器具费用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专业机构评估为依据,避免单方主张引发纠纷。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