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工伤赔偿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工伤赔偿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工伤赔偿基数争议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操作设备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公司主张按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月均8000元)计算赔偿,但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实际月收入为12000元。双方就赔偿基数产生争议,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差额部分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按实际工资计算赔偿基数,公司反驳称已按社保缴费基数申报,且员工未提供收入证明。双方对工资构成及基数核定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调解时,公司仅提供单方社保记录,未提交工资发放台账。张某某出示近三年银行流水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资包含加班费及绩效奖金。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故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按实际工资基数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约3.5万元,但驳回其他超额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月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须书面明确,不得克扣或拖欠。
分析启示:员工需保留完整工资证据,企业应规范社保申报程序。基数争议关键在证明工资真实性,仲裁委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严格审查证据链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