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治疗费自付员工索赔 被判公司赔偿
案件标题:工伤治疗费自付员工索赔 被判公司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工伤医疗费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操作设备时意外受伤,被送往本地医院治疗。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张某某自行垫付约3.5万元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张某某要求公司报销费用,但公司以未签订工伤认定书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公司辩称未申报工伤导致无法报销,要求员工自行处理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发票、诊断证明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虽质疑发票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工伤申报义务,且未对员工伤情进行任何处理,要求公司就医疗费用承担举证责任但未完成。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全额支付张某某工伤医疗费用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工伤导致无法报销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分析启示:企业应及时申报工伤并妥善保管员工医疗资料,员工需在受伤后及时留存票据。若因企业过错导致工伤待遇无法落实,可依法追偿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