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工伤赔偿基数争议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民企工伤赔偿基数争议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因赔偿基数计算标准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7月工作中因设备故障被砸伤,经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公司未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双方就伤残补助金基数产生分歧。张某某主张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约8000元为基数,公司则以最近3个月工资约5000元为依据进行抗辩。
争议焦点:员工要求按实际收入计算工伤赔偿基数,企业主张以最近发放工资为基准。核心争议在于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基数的确定标准是否应包含非固定收入部分及未签订合同情况下基数认定方式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企业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公司仅提交了2024年4-6月工资流水。员工出示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收入情况。庭审中公司辩称未签合同导致收入无法核实,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结合银行流水与行业工资标准,认定员工主张的基数具有合理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约3.5万元,但未支持员工主张的护理费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规定,及《关于确定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中关于'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申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情况下需按实际工资计算赔偿。员工应及时保留工资记录、考勤资料等证据,对于非固定收入部分需通过银行流水、社保记录等客观证明。本案中护理费未获支持主要因员工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必要护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