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赔偿基数争议案
案件标题:员工工伤赔偿基数争议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因赔偿基数标准问题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员工作时,因设备故障导致手指受伤。经工伤认定部门确认为工伤九级伤残。公司未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仅支付了初步医疗费用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应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赔偿,公司则以实际收入较低为由要求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赔偿基数应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司则主张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双方对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基数标准产生分歧,公司称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无法确认工资基数。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工资台账,但公司未能提供。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实际工资水平。公司辩称部分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未留存记录,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进行裁判。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参保,应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00元作为基数,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约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避免用工风险。员工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保留工资收入证据,若未参保情况下,主张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更易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