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工伤赔偿基数标准争议案例
案件标题:国企工伤赔偿基数标准争议案例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基数计算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失误导致右手骨折。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直至6个月后才补办手续。张某某主张应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约3.5万元计算赔偿,公司则以当月工资5000元为基数进行赔付。
争议焦点:员工认为工伤赔偿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公司称未申报导致基数无法核定。双方对社保缴费基数与工伤赔偿基数是否一致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近三年工资发放记录,公司仅提交了当月工资单。员工出示银行流水证明长期收入高于申报基数,公司承认未依法申报但主张按最低标准计算。经核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工伤导致计算错误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员工实际收入标准补足工伤赔偿差额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工伤导致待遇计算错误的,应按实际工资标准重新核算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规范工伤申报程序,员工需保留完整收入证明。工伤赔偿基数应以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用人单位拖延申报需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