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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单位工伤赔偿计算失误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非营利单位工伤赔偿计算失误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搬运实验器材不慎摔倒导致腰部骨折。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仅按普通疾病支付医疗费约5000元。张某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工作记录等材料,主张应按工伤标准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则辩称事故属于意外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工伤。双方对伤残等级及赔偿计算方式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调解时,公司拒绝提供员工考勤记录及社保缴纳证明。张某某出示了同事证言、医疗机构病历及工伤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公司虽主张未签合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工伤认定结论,仲裁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采信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除支付已垫付医疗费外,还需按工伤标准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医疗待遇)及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认定工伤的情形)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工伤申报制度,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责任。劳动者发生事故后应及时申请认定并保留关键证据。本案中非营利组织因未依法申报工伤,导致赔偿标准适用错误,最终承担相应责任。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