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伤残认定遭拒索赔3.5万元未果
案件标题:实习生伤残认定遭拒索赔3.5万元未果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期间发生工伤,因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引发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实习生。5月12日操作精密仪器时因设备故障被夹伤右手,经医院诊断为十级伤残。张某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认定。张某某提供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和同事证言,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实习生不属于正式员工且已投保商业险。争议焦点在于实习生与企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范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公司仅提供实习协议摘要,未出示完整协议文本。张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每月固定工资发放,且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管理。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设备操作记录进行核查,确认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工伤认定,但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最终裁决由企业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认定及赔偿责任划分规则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完善实习生用工管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工伤保险。实习生需保留考勤、工资支付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一年,建议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