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认工伤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认工伤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线操作工作。2024年7月,张某某在操作设备时因机械故障被夹伤,经医院诊断为手指骨折。公司认为事故是意外,不构成工伤,拒绝申报。张某某自行收集同事李某某等证人证言,证明工作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和设备缺陷,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异议,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公司认为事故是意外且员工操作不当导致,同时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庭审时,张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医疗记录,公司辩称员工未签合同且事故原因不明。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反驳证据,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最终依据证据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员工通过证人证言有效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伤事实,即使未签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即可维权。建议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员工应留存工作证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避免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