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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工伤认定遭拒索赔3.5万获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工工伤认定遭拒索赔3.5万获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申请工伤认定遭拒,主张工伤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被派遣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4月15日,其在操作设备时因机械故障被压伤右手,当即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骨折,医疗费约3.5万元。张某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配合,称伤情系个人操作失误导致。双方就是否构成工伤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伤情发生在工作时间且与工作相关,应认定为工伤;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张某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事故系设备故障而非工作原因导致,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用工管理证据,但仅提交了部分考勤记录。张某某出示了医院诊断书、同事证言及现场监控录像,证明受伤过程与工作直接相关。公司质证称监控画面模糊,无法确认具体操作环节,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认定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因证据不足导致工伤认定不利后果由公司承担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2.8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约1.2万元,合计4万元;驳回其要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负责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分析启示:用工单位应完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者遭遇意外伤害后,应及时保留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本案因公司未履行举证责任,导致部分赔偿诉求未获支持,凸显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