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高管工伤认定引纠纷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高管工伤认定引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工伤认定问题与公司产生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公司以高管身份为由拒绝认定工伤,且未在法定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张某某留存了医疗记录、出差审批单及部分工作通讯记录,主张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公司辩称张某某受伤时并非在工作时间,且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出差受伤属于工伤,公司则认为事故时间与工作无关,且否认劳动关系存在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数据与用工证据,其仅提交了部分会议纪要。张某某出示的医疗证明及出差审批单显示事发地点与公司业务相关,且通讯记录可证明其受伤时仍在处理工作事务。公司未能有效反驳关键证据,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构成工伤,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及第十七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职工可自行申请
分析启示:高管工伤认定不因职位特殊而例外,用人单位应完善用工管理。员工需及时保存工作证据,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可能导致诉求失效,本案因公司拖延导致时效中断,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