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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工伤认定公司拒赔被驳回

案件标题:高管工伤认定公司拒赔被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操作设备失误导致右手受伤。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张某某自行申请认定。仲裁阶段公司辩称高管应自行承担风险,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受伤与工作无关。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高管属于特殊人群不应适用工伤认定,且认为张某某未履行报告义务;张某某则主张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所,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赔偿费用约3.5万元。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同事证言及工作时间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考勤制度文件。经审查,公司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且未能证明受伤与工作无关联,仲裁委采纳张某某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定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需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约3.5万元,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告受伤情况,停工留薪期工资部分请求未获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十九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认定的,职工或近亲属可在一年内自行申请。

分析启示:高管同样适用工伤保险规定,企业应规范申报流程避免风险。员工需及时报告工伤并保留证据,遇拒赔可依法申请仲裁。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