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员工追讨养老补缴遭拒
案件标题:退休返聘员工追讨养老补缴遭拒
基本信息:当事人身份:退休返聘;公司类型: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社保补缴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聘担任技术顾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报酬约3.5万元,但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8月张某某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合作,要求公司补缴2024年4月至7月期间的养老社保,公司拒绝后双方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虽退休但仍在工作,公司应依法补缴养老社保;公司认为其为退休人员,双方为劳务关系,无需缴纳社保且已支付补偿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考勤记录及社保缴纳凭证缺失的证明。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称已协商替代方案。仲裁员结合《社会保险法》第16条及社保局档案记录,认定双方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补缴2024年4月至7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支付滞纳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劳动者是否已退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明确返聘人员法律关系性质,退休返聘仍受劳动法保护。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工作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益。仲裁机关依据社保档案记录认定劳动关系,凸显实证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