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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否认工伤证人证言助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否认工伤证人证言助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搬运货物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肋骨骨折。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员工主张认定工伤并要求赔偿。张某某提交了同事李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其受伤系工作期间发生,但公司质疑证人与员工存在利害关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公司认为张某某受伤系个人意外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否认工伤认定申请。双方对事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存在核心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及工作证。公司提出证人与员工系好友,证言可信度存疑。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结合现场监控录像片段及证人陈述,认定张某某受伤属于工伤。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分析启示:小微型企业需规范工伤认定程序,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环境证据。证人证言虽非直接证据,但可作为辅助证明材料。未及时申报工伤不影响认定结果,但可能影响赔偿时效。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