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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突发疾病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突发疾病工伤认定纠纷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产生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案由涉及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区连续加班至深夜,期间突然出现胸痛症状。同事李某某发现后立即送医,医院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公司认为张某某发病时间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未提交工作时受伤的直接证据,拒绝认定工伤。张某某通过李某某等同事证言主张工作压力导致疾病发作,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突发疾病系因长期高强度工作诱发,属于工伤;公司则认为发病时间在非工作时段,且无直接工作关联性,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同事证言及医院诊断证明,公司反驳称证人证言缺乏时间精确性。仲裁委结合证人证言与医疗记录,重点审查发病时间是否属工作时间范畴,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事实进行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发病时仍在工作场所且处于工作状态,突发疾病属于工伤范畴,但因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最终判决公司按职工工伤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分析启示:突发疾病工伤认定需结合工作时间和场所综合判断,证人证言可有效补强证据链。用人单位应对员工健康状况保持关注,及时完善工伤预防措施,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赔偿责任。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