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工伤事故性质争议胜诉
案件标题:张某某工伤事故性质争议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中受伤,因事故性质认定引发工伤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厂操作设备时,因机器故障被压伤右手。事故发生后,公司未及时上报,也未通知社保部门,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受阻。张某某自行收集同事证言及监控录像,主张属工伤,公司则认为系个人操作失误造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及场所,且与工作职责相关,属工伤;公司认为伤情系员工未按操作规范导致,且未及时报告影响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3名同事证言及监控视频,证明事故经过;公司虽质疑证人证言可信度,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监控视频进行技术鉴定,确认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最终认定属工伤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并明确工伤认定程序及赔偿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显示证人证言在工伤认定中关键作用,企业应完善事故报告制度。员工应及时保存证据,遇争议可申请证据鉴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工伤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