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助张某某获工伤认定赔偿
案件标题:证人证言助张某某获工伤认定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引发工伤认定及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操作设备时因机械故障被压伤右手。公司未及时申报工伤,张某某自行申请认定。公司辩称事故系个人操作失误导致,否认工伤认定。张某某提交了三位同事的证言,证明事发时正在工作,且未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受伤系个人操作失误,非工伤;张某某则认为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应认定为工伤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公司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医疗记录及现场监控视频片段,确认张某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工伤标准支付张某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员工需及时保存证据。证人证言可有效补强工伤认定主张,但需确保证人资质及陈述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