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员工工伤认定遭拒证人证言助其维权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员工工伤认定遭拒证人证言助其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搬运货物时意外坠落受伤。公司未依法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张某某自行申请遭驳回。其同事李某某出具证言证明事故经过,但公司以证人未亲眼目睹为由质疑真实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公司则否认劳动关系成立并质疑证人证言效力,双方对事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举证劳动关系及事故非工伤证据。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未能证明张某某非员工身份。仲裁委采纳李某某证言及医疗记录,认定公司未履行工伤认定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支付张某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的解释》第三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直接申请。证人证言可作为补充证据。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建立工伤应急机制,及时申请认定。员工需注意保存工作证据,证人证言在无劳动合同情况下可成为关键依据。仲裁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主动履行认定义务持严格审查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