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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员工突发疾病工伤认定索赔遭拒

案件标题:外资员工突发疾病工伤认定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突发疾病导致工伤认定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12日,张某某在公司会议室加班时突发心梗送医。其家属主张患病时间为工作期间,要求认定为工伤并申请赔偿。公司认为张某某事发时已下班,且未及时提交医疗资料,拒绝工伤认定申请。张某某提供三名同事证言证明事发时段仍在工作时间,但公司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突发疾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公司否认发病时间与工作关联性,双方对证人证言证明力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记录和监控录像,但未调取成功。员工提交的证人证言显示事发时段有工作邮件往来,公司反驳称证人未亲眼所见。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张某某工作日志进行鉴定,确认其事发时段仍在处理工作事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医疗费用及2个月工资损失,但驳回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工伤应急机制,职工需同步保存医疗记录和考勤证据。证人证言需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突发疾病认定仍需结合工作时间、地点及职责关联性综合判断

分类:工伤赔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