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工伤认定遭拒索赔基金支付未果
案件标题:张某某工伤认定遭拒索赔基金支付未果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伤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案件涉及工伤认定与社保基金支付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操作设备时因机械故障被挤压致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度工伤。公司未在事故后30日内申报工伤,张某某自行申请认定遭公司质疑。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3名同事证人证言及医疗记录,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所,但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工伤认定成立并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约3.5万元;公司认为张某某未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且事故非工作原因导致,主张社保基金应直接支付赔偿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证人证言及医院出具的工伤诊断书,公司提交考勤记录但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张某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采信证人证言确认工伤事实,但指出社保基金支付需公司先行垫付。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约3.5万元,但明确社保基金将直接向员工支付,公司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工伤申报时限,事实劳动关系可通过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佐证。社保基金支付存在执行障碍时,需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公司配合,建议劳动者及时保留医疗票据等关键证据。